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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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
  现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7月15日
  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依据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持续深化煤矿安全领域“放管服”改革,坚持目标、问题、结果三个导向,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监察,构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强化监管监察责任,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以更高的站位、更严格的标准、更有力的举措持续提升法治意识、煤矿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扎实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权责清单”,推进严格规范精准监管监察。
  坚持公平公正。对各类煤矿企业一视同仁,坚决破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依法保护各类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坚持公开透明。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规范事中公开、加强事后公开,让执法行为在阳光下运行,依法保护各类煤矿企业合法权益。
  坚持分级分类。强化安全风险超前分析研判,狠抓重大灾害治理,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开展煤矿分级分类监管监察,注重提高执法针对性、精准性。
  坚持科学高效。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科技手段作用,开展“互联网+监管监察”和远程监管监察。推进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数据网上统计分析,加强对执法的即时性、过程性管理。
  坚持寓管于服。加强技术服务与指导,推进监管监察执法与热情服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实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办理,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查事项,做到“不见面审批”。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三定”规定,落实好本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完善动态修订机制。依法将所有煤矿企业纳入安全监管监察范围,做到监管监察对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依据本部门权责清单,及时梳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纳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发挥在规则和标准制定、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指导本地区开展事中事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二)依法实施计划监管监察执法。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监察要求,严格执行按计划实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制度,依法编制执法计划,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上级机关审批(备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执法计划实施监管监察执法活动,加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计划、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信息的互通共享,健全完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工作合力。
  (三)健全监管监察执法规则和标准。依法制定完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规则,明确执法标准。推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煤矿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煤矿企业从根本上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移交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办整改或者直接督办整改,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对整改消除结果进行现场核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执行停工停产指令的、同类型问题重复出现的、蓄意隐瞒造假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四)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定期对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开展检查评估,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煤矿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断完善和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企业标准。鼓励煤矿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煤矿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并承诺执行落实,推动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五)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监察”。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和拓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功能,实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相关信息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对接,实现相关数据信息归集共享。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等系统联网作用,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智能辅助决策,推进远程非现场检查,提高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手段进行监管监察的制度,对监管监察工作进行深度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在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提升信用监管监察效能。健全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督促煤矿企业细化承诺的具体内容,从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从业人员素质提升、重大灾害治理、主要系统安全可靠、保证安全投入等方面开展自查评价,明确安全生产各方面要素需要达到的具体条件,进行书面承诺,并明确不能履行承诺的处罚措施。对不履行承诺的煤矿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可视情节实施惩戒;不履行承诺且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赋予煤矿工人监督履行承诺情况的权利,对达不到承诺条件的,可拒绝入井作业,煤矿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进行阻扰。建立煤矿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对失信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纳入“黑名单”管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七)实行煤矿安全重点监管监察。落实差异化监管监察措施,立足于防范遏制重大事故,紧紧盯住煤与瓦斯突出、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安全风险交织叠加,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事故隐患频发等在安全上不放心的煤矿,把防控重大安全风险摆在突出位置,对其加大监管监察执法频次和力度,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负责煤矿安全直接监管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对属地和辖区煤矿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明确检查的重点地区、重点煤矿和重点内容,完善“一矿一册”档案和“一矿一策”措施,推进精准分类监管监察。要通过对煤矿生产计划安排、主要生产安全系统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的重点检查,深入分析煤矿在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防范、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等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推动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切实管控重大安全风险,整治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八)对煤矿安全领域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同时,鼓励煤矿企业创新发展。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尤其是人工智能、工业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机器人、智能装备等煤矿智能化技术装备,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加强对有关技术装备应用情况的安全规律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规则和标准,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通过科学合理监管,激发煤矿企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推动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
  (九)依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和整治规程制度措施不落实和“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行为;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在依法严肃查处的同时坚决予以曝光。凡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煤矿,不具备办矿条件和能力,不能恢复生产或建设。检查发现存在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置;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坚持“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原则,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明确每一处煤矿的直接监管主体,强化监管具体工作措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严格落实国家监察责任。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完善联合执法、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沟通协调等工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问题隐患等突出问题,应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通报,督促研究协调解决。
  (十一)督促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监管监察执法与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技术服务指导相结合,重点检查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依法履职情况,既要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情况,也要查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技术管理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促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和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落实。通过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推动煤矿企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零死亡”目标管理,促进煤矿企业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
  (十二)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群众以及煤矿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完善举报核查相关制度,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属实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曝光平台,持续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十三)规范对煤矿企业的行政检查。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进行超前分析研判,找准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煤矿企业的执法检查。每次开展对煤矿企业现场检查时,必须对上一次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坚持查资料和查作业场所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井上和井下相结合;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开展现场检查前必须精准编制检查方案,突出检查重点,检查方案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定。发挥技术服务咨询等中介组织和专家在监管监察执法技术中的支撑作用。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严禁随意开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权责清单以外的检查活动。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着力解决低质量重复执法、现场检查缺少针对性、随意检查等问题,切实提高检查质量和效能。
  (十四)规范对煤矿企业违法行为的描述和处罚。使用规范准确的法律用语,在执法文书中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表述。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晰的法律适用界定并做好记录。要综合考虑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因素,适用对应的从轻、从重处罚情形,采取合适的行政处罚基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
  (十五)全面推行煤矿安全执法“三项制度”。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3项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及时主动公开,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录,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推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确保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规范有效,提升执法质量。
  (十六)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办法。通过严格监管监察执法,倒逼煤矿企业全员全过程依法尽责、安全生产各环节各岗位依法履职,进一步健全完善覆盖企业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促进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坚持执法目的与执法形式有机统一,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实现执法最佳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加强对执法人员履职考核,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执法到位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有关规定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第一责任人,统筹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监察工作。要将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监察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加强督促检查,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法治保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好移送启动、保存证据、提出书面报告、负责人审批、制作移送文书、移交材料等移送程序,建立完善本单位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案情通报机制;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遇到重大法律适用问题,要及时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
  (三)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努力建设“一专多能”的执法队伍。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争取推动地方政府制定出台相关政策,保障基层执法经费和装备投入,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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